顾客退换货须知
一、 由于消费者购买了规格、尺寸或色泽不适合的商品(不含国家规定的特殊商品),在原包装保持完整、不影响二次销售的情况下, 消费者在商品购买之日起,一个月内向商场提出退换的,予以退换;
二、 商品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,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办理。
三、 下列商品未出现质量问题,不予退换:
1、 医药类、卫生用品类、食品类、化妆品类;
2、 内衣内裤、卫生贴身服装、床上用品等;
3、 电器、电子产品、数码产品等;
4、 高档商品包括:金、银首饰,珠宝首饰,钟表,皮草类商品等;
5、 高档笔,高档工艺品;
6、 书画用品及书法绘画;
7、 超过自身寿命期限(或约定期限)的商品;
8、 销售时有明确提示的削价处理品;
9、 新鲜食品在顾客出门后除非因为质量问题,不予以退换货处理;
10、 国家或行业惯例规定不能退换的特殊商品,直接影响人体健康的商品,如胶卷、电池、化妆品、烟酒、销价商品等除非有质量问题,否则一般不可做退换货处理;
11、由于顾客本人使用、保养或存放不当而造成商品损坏的,不做退换货处理。
四、 顾客无有效的购物凭证,或无法提供在我店购买商品的旁证,不予受理顾客的退换货要求。
五、 商品退换的处理办法,按照各类商品的“三包”规定办理。在“三包”规定之外的商品,依照《北京市实施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〉办法》中的第六条第三款规定:商品存在质量问题,消费者在6个月内有权提出修理、更换或退货的要求,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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